摘要:2012年6月5日,江某因贩卖毒品冰毒(重0.56克)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批准逮捕。7月5日,江某亲属委托本律师为江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江某,得知毒品冰毒(重量为0.56克)不是毒品净重的含量,而是含包装袋的重量。
2012年6月5日,江某因贩卖毒品冰毒(重0.56克)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批准逮捕。7月5日,江某亲属委托本律师为江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江某,得知毒品冰毒(重量为0.56克)不是毒品净重的含量,而是含包装袋的重量。得知这一重要信息后,本律师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多次提醒公诉机关、人民法院注意这一细节。
9月15日,本案依法开庭。在庭审中,本律师向法官提出,在事实方面,本案毒品的含量有误差,请法院准确核实毒品重量。在量刑方面,江某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江某系初次犯罪,无犯罪前科;江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人民法院供述犯罪行为,并且江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江某贩卖的毒品数量较少,毒品没有流入社会,造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等;建议对江某判处拘役。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对江某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