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元果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拘禁罪成功辩护
来源:陈元果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6
浏览量:570

摘要: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分析了本案的案情:首先,苏某某并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组织者,也不是拘禁后财务的索要者,只是一个参与者。本案中,谢兴良、罗维收帐,苏某某只是跟着去帮忙。在事前,谢兴良、罗维要找什么人收帐、在哪里收帐、收帐金额是多少,这些被告人苏某某都不知道,只是被动地听从谢兴良、罗维的安排。

苏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2年5月被成都市**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刑事逮捕,8月27日开庭。

苏某某的父亲委托本律师时,本案已经进入审判程序。我在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苏某某,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张某某欠洪某某20万元货款,已经过法院判决并生效,张某某有偿付能力拒不偿付,洪某某持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要求李某某帮助自己收回20万元。苏某某于2012年3月11日下午2点钟左右接到李某某、谢某某的电话,两人邀约苏某某去吃票子(找客户收帐),苏某某接到电话之后邀约任某某、江某某。当天下午5点左右,李某某开着车带着苏某某与任某某、江某某一起来到李某某指定的位于青羊区培风小区一会所负一楼停车场内,等待受害人张某某出现。等了大概一个小时,张某某及其司机林某某从会所内走到负一楼停车场内,李某某看到张某某及其司机出现,要求苏某某、任某某、江某某强行将李某某、张某某强行带到李某某开的车内,随后,李某某要求自己车上的司机将车开到x区xx公司园附近一茶楼,并将张某某、林某某带至茶楼包间。到达茶楼后,苏某某、任某某、江某某被安排在茶楼大厅等候。李某某与其他人在茶楼包间内,控制张某某、林某某人身自由长达三小时之久,期间要求张某某归还欠洪某某的20万元。张某某无奈之下,只好安排家人送了3万元达到茶楼,张某某才得以脱身。张某某脱身后,立即报警。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分析了本案的案情:

首先,苏某某并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组织者,也不是拘禁后财务的索要者,只是一个参与者。本案中,谢兴良、罗维收帐,苏某某只是跟着去帮忙。在事前,谢兴良、罗维要找什么人收帐、在哪里收帐、收帐金额是多少,这些被告人苏某某都不知道,只是被动地听从谢兴良、罗维的安排。在被害人到达茶楼被拘禁地点后,被告人苏某某被安排在拘禁地点之外等侯,这个事实反映被告人苏某某对拘禁被害人没有任何的话语权,在这起犯罪中被告人苏某某完全处于一个被支配的辅助地位。事后,被告人苏某某仅分得400元。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当初是认为讨取合法之债,并无违法之处,他是无意加入到犯罪行为中来的,并且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被支使的辅助地位,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本案发生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如果被害人能早日清偿债务,或许被告人苏某某就不会牵连到本案,被告人苏某某认为是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进行非法扣押、非法拘禁的,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可酌定从轻处罚。

再次,本案苏某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归后认罪且有悔罪表现;本案被家人张某某系轻伤;苏某某仅仅分得400元。

综合以上情节,本律师认为苏某某的刑期应该在一年之下。开庭后,法官听取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委托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以上内容由陈元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元果律师咨询。
陈元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元果
  • 执业律所: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46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
    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